医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实验室建设和加强实验室管理,提高全院的实验室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坚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人才培养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我院的学科发展需要,制定近期工作计划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教学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根据教学仪器设备条件和实验内容,认真组织实验教学,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实验室应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开设选修实验,增加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通过实验树立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治学态度,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需要,积协助实验教师开展科学实验,进行有关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及开发性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保管、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完好状态;做好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实验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开放、学科竞赛,人员培训等活动,最大程度地有效发挥实验室的效益。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我院的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提出房舍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性建设意见。
第十一条 要积极申请筹建省重点实验室、校重点实验室和学科重点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院分管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下设医学实验中心,中心下辖基础医学实验分中心、护理临床康复实验分中心、口腔医学实验分中心和实验动物分中心。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及学院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放射性物品、有毒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坚决执行学校及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功能特色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以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人员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岗位责任制度,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参照学校岗位设置于聘任办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如有与学校相关规定不符或抵触之处,应以学校规定为准。
医学院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
1.学生必须按时上实验课,原则上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能进实验室。
2.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初步了解实验所用仪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3.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保持安静,高声谈笑,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保持室内整洁。
4.实验时,仪器安装完毕必须经指导老师检查后才能进行实验;实验中必须如实地记录各种实验数据,积极地分析思考,不得敷衍或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
5.实验中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器皿等,不得进入与实验无关的场所。
6.要注意安全,遵守实验室有关操作规程,节约水、电、材料和药品,遇到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火源,并向指导老师报告,采取紧急措施。
7.对实验室的所有仪器、工具必须爱护,如发现仪器设备损坏,要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的,要照章赔偿。
8.实验完毕,须经指导老师检查仪器、工具、器皿及实验记录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9.实验后,要认真地按要求写出实验报告,认真分析实验结果,精确处理数据,不得更改数据。
10.学生要进入开放实验室做自行设计的实验时,应事先和有关实验室联系,报告自己的实验目的、内容和所需的实验仪器、材料,经同意后,在实验室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医学院实验室卫生管理制度
1.实验室必须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卫生制度。
2.实验室内杂物要清理干净,保持室内走道畅通、整洁。
3.仪器设备要摆放整齐,仪器、家具上不得有灰尘。
4.保持室内地面无灰尘、无积水、无纸屑、香烟头等垃圾。
5.实验室整体布局须合理、有序。地面、门窗等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蛛网。
6.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制度,保持安静,不准高声谈笑,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纸屑杂物。
7.下班时必须搞好清洁卫生,关好门窗、水龙头,断开电源,清理场地。
8.保持实验室内环境整洁,走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实验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和家具等物品。
9.各实验室每周自行检查,学院有关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
医学院实验室规则
1.实验室是教师和学生进行教学实验和科研实验的场所,一般不做它用。
2.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吸烟、吃东西、乱抛纸屑杂物、随地吐痰、做饭、住宿,严禁大声喧哗、打闹。
3.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器材,应由专人保管,登记建帐,实行管理责任制,做到账、物相符,严禁随意搬动、拆卸改装。对违犯规定,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仪器设备需报废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4.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存放,必须符合放置要求,整洁有序,便于检查使用。必须注意防尘、防潮、防震、防冻等。实验室不准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能存放个人物品。
5.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对仪器设备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出现故障及时修复,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6.实验仪器设备、工具一般不得外借,如分院实验室之间相互调剂借用,要经实验室主任批准,管理人办好手续,方可外借,用完后要及时归还。分院外的外单位借用时,须经学院批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借用须经学校批准。
7.非本室人员到实验室做实验,学院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校内须经学院分管实验室院长批准,校外须经学校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学院外人员到实验室做实验应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具体费用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8.实验仪器设备应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学生实验未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不得随意操作仪器,对损坏仪器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赔偿。
9.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要严格审批手续,限量使用。有毒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实验要在通风橱内进行。实验的废渣、废液,要倒在废液桶中,不准随便倾倒或倒入水池中。
10.学生实验结束,须清理桌面,整理好仪器,确保无误后才能离开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认真如实填写使用记录。
11.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杜绝不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安全。